注册离岸公司
美国公司设立代表处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美国公司现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有如下问题:
1、母公司是否要求一定要满两年以上?
2、所谓开业证明是否就是注册登记证明?
3、此开业证明要公证后再到公司所在地认证吗?
母公司必须成立2年以上;
开业证明就是注册证书等文件;
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当地公证后,然后送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2011年之后,设立代表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是全套文件,包括开业证明,同时还有存续证明,董事会决议,授权书,任命书,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