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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的企业办理内地起诉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二零零八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香港注册的企业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的公证文书,还要对起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进行公证。不象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状等上的印章推定真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
香港注册的企业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的公证文书,还要对起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进行公证。不象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状等上的印章推定真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