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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代表处时投资方开业证明公证书需要翻译吗?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家美国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美国公司的开业证明是英文版本,应经过当地使馆的认证,寄来北京。现在北京请了正规的翻译公司翻译,翻译后的中文版本有翻译公司的公章。请问中文版本还需要寄回美国请当地使馆认证吗?
只是一个代表处公证认证翻译的问题,关于公证认证文件翻译的操作,有2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当初公证时就把中文翻译作进去,一种是全部做好后,拿到国内的翻译公司翻译。
像本案例,在国内翻译好后,无需再拿到美国翻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