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德国公司成立代表处的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011年起,国家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严格管理,其中之一就是要对全套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我们结果以下案例来说明。
一家德国公司欲在中国北京成立代表处,想派我做他们的首席代表.我本人目前在德国学习,拿的是中国护照,原籍是山东.不知我是否有此资格做他们的首席代表,需要办理什么公证手续?
首先,首席代表可以是国内人,可以是国外人,如果是国外人还需对其护照办理公证认证,除此之外,需要办理以下文件的德国公证认证:德国注册证书,存续证明,资信证明,决议和授权任命书。
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在当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二)向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申办认证
(三)将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送至我馆申办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