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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公证认证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第1款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此认证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认证含义不同,后者的认证是指诉讼当中,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对和辩驳后,对证据材料作出的可信与否的认定。而这里所说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即证明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认证的作用在于向文书使用国证实文书的真实性。因为在一国境内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可能为数甚众,他们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果不经过认证,对于外国而言极难辩其真伪,而经由外交或领事机关进行认证,则其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所以认证制度在国际文书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对在国外调取的证据在所在国进行了公证,法官由于对各国的公证制度不可能全都了解,往往难以确认该公证的可信度。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由其对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进行确认,可以大大增加国外形成证据的证明力。
从国际上讲,公民、法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须经公证证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承认,这是国际惯例。但是,目前我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随着侨居国外的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华侨、侨眷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公民、法人与各国经济、文化交往的扩大,对于在与我国尚来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如何认证的问题,第11条未予规定,是个缺憾。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一家美国公司起诉一家国内公司,其中有部分证据产生于美国,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被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这样吗?
是的,美国的证据在国内使用,就必须办理美国公证和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凡是产生于境外的证据,在使用前要办妥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因此对于产生于美国的证据,要首先由美国当地的公证员公证,之后要送到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认证,最后拿到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