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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驻华首席代表任职公证书中国使馆认证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家对外资代表处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加大公证认证的文件种类和要求。
根据代表处设立和变更的最新规定,首代无论是设立时的任命,还是中途变更,都必须办理任职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任职文件必须由海外母公司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如公司董事多于一人,则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选举出对外签字人。
办理好公证手续后,还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