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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英文说明信办理中国领事认证
在国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中对于公证管辖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由特定非公证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所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属于特殊管辖。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国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驻外国使、领馆管辖的公民公证事务主要有:(1)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予、分割、转让等;(2)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3)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仅限于针对中国公民的请求,且仅限于使领馆有权进行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现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有一封美国公司出具的说明信作为很重要的一份证据要呈送,法院要求必须对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要中文翻译。
其实这就是常见的域外证据公证认证问题。国外产生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办理完毕要按照法院要求在国内翻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