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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办理诉讼时的诉状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香港公司在国内法院起诉时,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是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呢?诉状需要公证吗?
关于香港公司公证所需文件,通常来说法院一般要求办理如下材料公证: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AR1或NC1;董事会决议,授权律师打官司的授权书。对于其他文件如诉状是否需要办理,要按照当地法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