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外资企业中国代表处派遣信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资代表处是在外资在华机构中占比一个不容忽视的地位,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发挥着重要作用,他是经过外国母公司任命派遣的。
那么首代派遣信,要做国内使用,必须有一件事情要做,那就是办理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在国内不被认可。
外资代表处派遣信公证认证必须在母公司所在国办理,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也可拿到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