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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领取的离婚证明回国使用时需要公证认证
在国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中对于公证管辖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由特定非公证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所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属于特殊管辖。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国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驻外国使、领馆管辖的公民公证事务主要有:(1)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予、分割、转让等;(2)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3)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仅限于针对中国公民的请求,且仅限于使领馆有权进行公证的业务范围。
夫妻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回国再婚,怎么能证明其国外的离婚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真实,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吗?
随着在国外结婚及工作学习的增多,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也越来越多,在国外办理完离婚,要想在国内对其承认,就必须办理中国驻外领事馆的认证手续,办理时首先由国外当地公证员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到国内之后,根据不同地区法院的要求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