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公司代表处授权书公证
办理授权委托公证时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维尔京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萨摩亚,安圭拉,百慕大等)、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注册代理人或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注册代理人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今天遇到一个客户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用于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之用,其中关于授权书觉得有几点和大家分享。
这个客户已经之前已经办理过一次香港公证,但是由于其中授权书和任命书的内容不符合工商规定,而被退回,要求重新办理公证手续。代表处设立时需要对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和任命书办理公证,其中决议要列明公司决定设立驻华代表处,然后谁是签字人,然后这个签字人签署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但是该客户为了方便签字,将授权人写成首代,如果这样的话,授权书就选举这个首代为授权签字人,那么工商局说这份任命首代的任命书也应该是首代来签,而不是国外公司董事,但是香港公证人认为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必须由国外母公司的授权董事来签,否则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不予办理加章转递。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办理代表处决议,授权书及任命书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关系,以免不符合而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