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公司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公证哪些文件?
以加拿大公司为股东的香港公司A在国内成立外资公司后,现在将香港公司A的股东换成另一家香港公司B,在境外的转股已经完成,在国内的商务局需要重新对外资公司的股东B做备案,就需要对香港公司B的主体资格认证,
香港文件拿到中国使用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为: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表(AR1)
办理流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