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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结婚证公证后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
关于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的问题,目前主要的规定是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外领八函(1997)5号《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客户之前是在美国领取的结婚证,现在要在深圳那边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手续。要求其提供美国结婚证公证认证文件才能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国外领取的结婚证是不能在国内直接使用的,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之后才能在国内使用。
美国结婚证公证提供文件:美国结婚证扫描件,一方护照扫描架及美国公证认证申请表。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美国国务院或州务卿(Secretary of the State)认证办公室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