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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AR1)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香港公司在国内无论是设立外资公司,还是法院诉讼,都必须对其董事信息办理公证。这个该怎么办?需要公证哪个文件?
对于香港公司来说,能够体现其最新董事信息的文件是最近一期的AR1文件,如果还没有到一年,则提供NC1及相关变更文件。如果是拿到国内来使用,还不能仅对AR1公证,还需要把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一起公证。在办理香港公证时,还必须明确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