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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形成的邮件证据公证认证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和第24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的规定,是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和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与法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通过公证、认证,达到确认委托书真实性的目的。而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均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供公证、认证证明,但实际上并没有不经公证、认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一起国际贸易货款纠纷,美国当事人是出口商,货物交给中方指定的承运人后,中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由于依据《海商法》起诉承运人存在一些障碍,出口商欲凭国际贸易合同、承运人收货收据以及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到国内法院诉请外商支付货款,法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这其中就包括邮件内容,这个公证认证该怎么办?
这是很多国际贸易中常遇到的纠纷,对于电子邮件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时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国外的公证人登陆邮箱,将相关邮件打印,然后出具公证书,另一种是客户自行打印,并在公证员处签字声明是真实的邮件打印,然后送美国州政府认证,最后到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