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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驻华代表处延期公证认证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根据最新代表处管理规定,代表处延期,变更首代,有权签字变更都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
1.我代表处同时办理延期,首席代表更换,有权签字人变更3个手续。
对于需要公证认证的资料(任免职,身份证明,合法营业证明,资信证明,有权签字人证明),可以合并起来一起去公证认证,最后提交1份公证认证吗?
2.我们是外资银行代表处,资信证明是很厚的一本年度报告,可以由行长出具证明该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再对该证明公证认证吗?(日本公证机构无法对年报真实性做出判断的)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