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公司代表处设立需要提供经公证和加章转的递公证书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成立代表处时,工商局要求提供的材料,须经香港律师公证,转递的香港公司有关证明文件我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文件,能举个例子吗?
香港公司成立代表处须提供以下文件的公证并经转递: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