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外资驻上海代表处办理年检时需要的公证认证相关问题
外商在中国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以及年检、变更手续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上海作为经济中心,聚集着大量外资代表处,根据上海外资代表处管理最新规定,代表处每年年检时必须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代表处不是很理解,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请问办理代表处年检时需提供的第四项资料: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1年7月1日。存续证明为外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1.此份公证是必须每年做的吗?
2.如果本代表处的总部在香港的商业登记有效期为三年的话,公证以后延期登记有效期也可以为三年,若香港提供有效期为三年的商业登记证明,并加以了公证,理论上是否以后年检时候的公证只要三年做一次就可以了?
1、每年申报年度报告时,都要提交,必须每年做。
2、延期与年检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一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