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新加坡驻中国代表处新增一般代表的公证认证
一般需要办理国际公证认证的场合:
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有一家新加坡公司驻上海代表处,要新增一名一般代表,工商局要求提供这个新代表额任职文件和护照的公证认证,这个该怎么办?
代表处新增代表,应该由国外母公司出具一份一般代表任职书,需要由总公司的有权签字人签署,如果该一般代表是外籍人士,则还需要对其护照办理公证认证。
新加坡公证认证流程如下:首先由新加坡公证人办理公证,然后由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最后送中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办理完毕在国内使用还需提供一份中文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