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开具设立代表处银行资信证明的要求以及公证问题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根据代表处管理最新规定,无论是代表处注册还是延期,都必须对银行资信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那么代表处资信证明公证及内容有什么要求?
1. 资信证明如下内容可以吗?
“ XXXX 银行 现确认: XXX公司 税号XXX 在我银行XXX分行开有账户,且与我行的所有交易往来到至今发展良好,令人满意。 此致,XXX银行XXX分行"
2. 资信证明一定需要大使馆公证? 当地政府认可的公证处可以公证吗?
内容可以,一般要求含有记录良好,运作良好,活跃或无不良记录等字眼。需先经公证机构公证,然后到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