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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代表处公证完了必须转递吗?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现在办理代表处设立都必须提供全套文件公证认证材料。对于香港公司来说需要香港律师公证和加章转递。 关于代表处公证文件转递的问题,一定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但香港公证的律师却告知很多大陆代表处办事人员自己递交上述材料的,所以将材料已寄送给客户。
根据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流程,经过公证的文件须经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目前实际中的做法是,一般用途的都是将办理好的文件直接给客户,客户自行拿到国内使用部门,只有一些特殊用途如在国内公证处使用,才需要由香港办好后,由香港直接转递到国内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