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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大陆的代表处办理改名的公证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因香港总部变更名称所以代表处也需变更,请问,提供的资料中,要求提供银行出的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是必须做公证认证吗?如需公证是用原件做公正附件还是可以用复印件做公证附件,然后再提供一份原件。因我们广州也有代表处,他们说不需公证认证。请问是否一样。
根据上海工商局的规定,资信证明也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因为香港公证完毕之后会得到一正一副两份文件,所以如果需要将资信证明原件做进公证书的,就需要提供两份资信证明原件。如果做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