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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企业存续证明都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上海工商局规定,在上海设立的外资代表处,在办理延期和年检时需提供境外企业存续证明公证文件。以下是一个案例。
在办理代表处延期时,需提交的文件中有一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企业存续证明",请问,"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企业存续证明", 这个"存续证明"有统一格式吗? 还是由企业自己出示? 公证认证是经国内的公证认证还是国外公证认证?
所谓存续证明,就是证明企业还继续存在的证明,就像国内企业年检后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的年检通过章。根据外国企业所在国不同,存续证明格式不同。存续证明由外国公司所在国公司登记部门出具,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