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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起诉状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区分为境内形成的证据和境外形成的证据,并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提出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鉴于人民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难以进行调查核实,因而有必要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本身施加若干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规定执行以来,对保障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涉外诉讼中境外居民签署的起诉状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一、代理人能否代为起诉
要解决对起诉状的认证问题,先要排除代理人能否起诉的问题,
否则如代理人能代为起诉,代理人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起诉即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起诉状是否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需办理认证手续
,但起诉状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办理认证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起诉状不需认证。但法律规定认证的原理是因为对来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机关无法确定真伪,也为了确定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域外形成的起诉状如不经过认证,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无疑有违“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故本律师认为域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经过认证手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死角,即虽未经过认证,但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理人可以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行使“承认”的权利,这种承认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了。
涉外诉讼中境外居民签署的起诉状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一、代理人能否代为起诉
要解决对起诉状的认证问题,先要排除代理人能否起诉的问题,
否则如代理人能代为起诉,代理人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起诉即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起诉状是否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需办理认证手续
,但起诉状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办理认证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起诉状不需认证。但法律规定认证的原理是因为对来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机关无法确定真伪,也为了确定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域外形成的起诉状如不经过认证,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无疑有违“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故本律师认为域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经过认证手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死角,即虽未经过认证,但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理人可以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行使“承认”的权利,这种承认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