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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变更代表需要境外母公司的任免书公证认证
根据2011年实施的最新外资代表处规定,一切涉及到国外母公司的文件都需要办妥领事认证手续,如首代变更,新增代表,授权签字人变更等等。以下是外资代表处增加代表领事认证相关问题。
1.请问我们代表处共有4人。2名外国人(首席代表,一般代表),2名中国人(通过外服派遣),现在想增加1名代表(外国人),可以吗?
2.新增代表时,可以同时办理“有权签字人变更”吗?
3.需要公证认证的“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可否装订在一起进行公证认证?
代表处最多可以任命4名代表(含首席代表);新增代表时可以同时办理有权签字人变更;两份公证认证可以办在一份文件中。
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