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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当事人授权国内律师的委托书公证认证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交往越来越多,境外当事人(包括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请求的也随之增多,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授权委托公证认证,该如何办理?
境外当事人授权委托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境外当事人可以授权哪些人作为委托人
1、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3、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