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法院诉讼中的证据加签及委托公证
国内法院诉讼中经常会听到证据加签,证据加签就是对国外产生的证据办理领事认证的过程,因为国外的证据,其真实性国内法院无从查证,只能经过国外公证机构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在国内法院得到认可。
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2、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4、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怎么办?
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规定了必要的公证、认证(即由使领馆在公证证明文件上证明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关的签名印章属实)手续,使之成为授权委托书产生效力的必经程序,这对于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顺利地、正确地解决纠纷,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在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其效力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委托与代理关系才告成立,诉讼代理人才能根据授权委托书中所设定的范围代理诉讼。当然,本条所规定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的公证、认证手续,是在一般情况下的必经程序。如果我国与该当事人所在国订有有关条约,该外国当事人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其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具有效力。例如,在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即有免除认证的规定,即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了上述证明手续,其授权委托书便产生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