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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书只办理当地公证是否可以在大陆使用?
香港文件大陆使用为什么要办理公证手续?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这些律师成为『委托公证人』。
香港文件大陆使用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那么已经在香港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文件,在大陆使用能被认可吗?
这时很多香港文件在大陆使用时遇到的问题,随着香港和大陆内地交流往来的增多,香港文书在大陆使用的频率也越多越多,为了满足这种持续增长的需求,同时保证香港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选出数百个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来处理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同时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办理加章转递业务,只有经过上述程序,才能在大陆有效使用。
2、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